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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办法

发表时间:2011-11-04 浏览量:

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是指供给教学、科研、基建、行政、后勤等使用,并在资产管理处(简称“资产处”,以下同)或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单位入帐,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包括加工制造的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工作。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本着勤俭节约、保养维护为主、专业维修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作用,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人)要实地查明原因,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或向资产处报告,以便及时维修,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须建立健全经常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设备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意外发生。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对没有使用记录的仪器设备,而造成的教学事故的,追究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是一项技术性强的专业技术工作,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检修,不得以维修为借口随意拆卸和更换设备配置。

第七条 资产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的审定,并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协调、组织专业人员实施维修。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的保养维护。

第八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由学校教学设备维修费开支。行政办公设备(含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由学校行政设备维修费开支。维修、保养费在10000元以上的,使用部门应提前递交维修报告,由资产处提出详细维修预算,经审计处、计财处共同核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由资产处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资产处实施对仪器设备故障的调查制度,对因管理不善,人为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仪器设备需要更换零件和配件的,其旧零件和原配件应原样交回资产处统一处理,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结束后,由维修人员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维修单及发票上必须有使用单位负责人、验收人、资产处分管维修工作的人员签字,同时将其维修保养、校验情况有关资料报资产处备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情况报资产处妥善保存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四川外语学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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