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采购物资设备的过程和采购物资设备验收的控制。
二、工作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全校物资设备采购计划,负责物资设备的购置组织工作,负责新购物资设备的登记入库和指导院内各二级单位新购物资设备的标识工作。督促新购物资设备使用单位的资产登记,负责办理新购物资设备费用的支付手续,负责保存物资设备购置记录、相关合同和批准文件;
(二)纪委、监察处及审计处参与采购活动,负责采购监督工作;
(三)计财处参与采购活动,负责采购监督工作及经费支付保障工作;
(四)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参与采购活动,负责确认和验收工作。
三、采购方式
根据采购物资设备数量、金额与采购成本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一)分散采购。根据年度购置计划,单件价值在一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直接采购。
(二)集中采购。采购单件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或单件价值在五千元以下,但批量价值超过五万元的同类物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并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邀请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并按规定的程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的方式。
3.谈判招标采购,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竞争性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邀请三家以上商家对采购物资设备报价并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件,或直接到市场了解采购物资设备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条件等情况,比较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物资设备的采购方式。
(三)学校认定的其它采购形式。
(四)根据国标惯例和有关规定,招标采购,除收取一定的标书及资料费外,另对中标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招标服务费(不超过中标总额的1%),用于支付专家评审、验收、通讯、外出考察、开标、评标会务等。
四、采购程序
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货物数量、预计价格、技术参数、时间要求,按照本规程确定采购方式。基本程序为:确定合格供应商、采购、验收、支付货款。
(一)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组成招标工作组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投标工作组应由校领导、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计财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具体事务工作。
(二)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 由校领导、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计财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负责拟订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供货合同条款及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供货商名单。
2.谈判小组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价格、技术资料及其它相关信息。
3.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小组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谈判记录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谈判结束后五日内交资产管理处执行并保存。
(三)实行询价采购方式,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由资产管理处确定询价小组成员、拟订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使用单位须派出人员作为询价小组成员。
2.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小组确定的供应商,应当是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合理低价的供应商。
3.询价采购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将询价经过形成纪要,交资产管理处保存。
五、采购实施
(一)计划采购,是指经学校批准,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的各二级单位物资设备预算计划。
(二)各二级单位购置预算外物资设备,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报有关学校领导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或由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授权有关单位组织采购;
(三)学校界定的贵重物品或附加值高的物资设备,经学校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购置。
六、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合同变更时,若支付货款将超过预算额度,须报学校领导批准。
七、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达(安装、调试完毕)后应当按照《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八、物资设备货款,在验收合格后,由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及校领导在相关票据上签批意见,并由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送交计财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九、验收合格的物资设备,按《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投入使用。
十、新购置物资设备在合同规定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督促供应商维修或向供应商索赔。督促维修或索赔事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单位、技术部门专家参与。
十一、学校纪监部门监督检查: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学校纪检部门进行控告和检举。
十三、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四川外语学院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