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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11-04 浏览量:

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川外办〔2006〕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使教职工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分为学历、学位培训,政治理论培训和短期业务技术培训。学历、学位培训指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同等学力学位申请等。政治理论培训、短期业务技术培训,指培训时间不超过一年,以参加政治理论培训、业务技术培训或国内外访问学者为主的学习方式的各种学习、进修。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须符合学院总体发展需要,坚持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养,注重实效。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职工队伍建设,安排培训经费,确定对参培教职工的资助方式和数额。

第二章 培训计划

第五条 每年10月各部门编制下学年度计划,送学院人事处,经初审后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计划编制须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培训普遍性原则,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每年脱产攻读学位或进修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部门教师总数的15%以内,在职攻读学位的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计划执行。非特殊情况,计划外的培训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第三章 培训条件

第八条 申请培训人员须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在本岗位工作有发展潜力。申请国外培训人员还须专业基础理论较扎实,学术水平较高。

第九条 报考以下类型培训应符合下列工作年限:

(一) 报考委托培养(定向)硕士研究生须在岗工作满2年。

(二) 报考委托培养(定向)博士研究生须在岗工作满3年。

(三) 报考在职攻读学位须在岗工作满2年。

(四) 参加公派(自费)出国进修及攻读学位须在岗工作满3年。

(五)参加短期(包括短期业务培训)进修须在岗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参加培训超过一年的人员,再次参加一年以上的培训需间隔5年;国外培训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再次参加一年以上的培训需间隔5年。短期培训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教职工根据培训计划的安排,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培训申请表》交所在部门审批,所报考学校和专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教师培训的院校应为知名重点大学,且体现学缘结构的优化;所学专业应符合我院学科建设或专业建设要求。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加培训的专业须符合岗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历、学位培训报考学校原则上为本市普通高校(含其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和自考)、职业技术院校、电大,原则上不能报考脱产学习的培训方式。

第十二条 部门根据学院批准培训计划,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初定培训人员名单及学习方式送学院人事处。学院人事处初审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批准后,申请人方可按批准的学校、专业、培训方式报考。未经批准不得享受学院的培训资助,擅自离岗参加培训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培训人员的审批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办理过程的每个环节均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对于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公派、自费出国攻读学位、进修人员须与学院签订培训合同后方可离岗参加培训,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六条 离岗学习人员,服从所在培训学校(单位)管理,每学期须主动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培训期间待遇

(一) 离岗学习的国内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短期培训(按有关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的岗位业务培训除外)人员在学院批准的学习期间,工资和学院规定的福利照发。

(二)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学院批准的学习期间,只发国家财政工资,学院福利待遇暂停发,回校工作后补发。

(三)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出国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福利。

第十八条 培训相关费用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或申请培训时批准的金额和方式执行。

第十九条 国内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和享受了学院经济资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获得学位后返校工作起,服务期不少于5年。培训前尚有未执行完的原约定服务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时,参训人员须即返校工作,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治理论培训由宣传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文件发文前正在攻读学位或短期进修人员管理及待遇按原签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川外语学院

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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