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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相关规定]四川外语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细则

发表时间:2011-11-12 浏览量:

四川外语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提高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校内从事教学和科研的主要基地。实验室工作的状况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各级领导都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实验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承担科研与科技开发的任务,积极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 由学校统一审批。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和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或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承担实践性环节的教学任务。实验室要负责制订实验(实习)教学的实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写并完善实验(实习)大纲、指导书、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落实指导人员,保证实验(实习)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注重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

第七条 实验室除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外,还要接纳安排好学生的课程设计、上机实习、机房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工作;承担成人教育及在职培训的实践教学任务。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的实践探索。

第十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室装置的研究开发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制与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全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系(院)由一名系(院)领导主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能保证完成任务的房屋环境、设施及必要的实验装备条件;

(三)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及适量的兼职人员,有称职的实验室主任;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年度工作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的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基础课实验室要由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由隶属系(院)提出申请,经学校行政审定批准。

实验室调整、撤销后,受理单位应负责组织好人员安排、资产交接和帐务管理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先交清资产和帐务,原有负责人员才能离开。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和校内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及教务、资产、实验室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成。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作参谋和咨询;

(二)对全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验室工作水平及投资效益等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对重点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贵重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配置、布局、管理措施等提出咨询、建议及评审;

(四)对实验室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五)校级及以上的实验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推荐。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教育及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实验室的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规划制订出年度工作计划,交实验室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统筹安排。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考核的程序进行工作,逐步强化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为确保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必须的经费(教学设备费、实验费、实习费、设备维修费及其他专项费用)实行财务预算单列,归口管理的办法。

对于实验室参加对外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收入,可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器材、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学校教育工作中两个互相依存,不可分割而又各有其独立特点的教学环节。实验室和教学部都是教学机构,应互相密切配合,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为改变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理论课教师应参加一定的实验教学辅导及教学研究工作,为培养合格人才共同做好工作。

实验室应首先向全体教师开放,提供实践和研究的环境及条件,教学部门应根据科技发展和理论教学改革的方向即时向实验室反馈信息,提供理论指导,改进实验教学效果。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对首开实验应要求每个参与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备课试作,对首次上岗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要求备课试讲。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是实验室的根本,各级领导要保护实验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实验教学成果(硬件、软件、教学法研究、教改探索和管理改革等)同理论教学成果一样可以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应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实验人员的知识更新及培训,纳入学校人员培训计划内有步骤、有计划地安排落实。要优先安排那些思想好,工作踏实肯干,安心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进修提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学校对每个实验室的考核按校内相关规定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同经济利益分配挂钩。

第二十六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及学科发展的需要,实验室要打破课程界限,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人、财、物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章 安全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保密及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工作,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实验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给予保健津贴和劳保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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