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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资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物资设备管理员离任物资设备交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物资设备管理秩序的连续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资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物资设备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交接程序:
一、对照物资设备明细表,进行实物逐一交接。
二、交出人应说明实物的完好情况。
三、清点物资设备卡片、报废单、调拨单。
四、在物资设备明细表封面用钢笔签字,并注明“经核对,帐、物、卡相符,从×年×月×日起,××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职权和责任由×××(交出人)转移至×××(接收人)”字样。
第四条 交出人是指原使用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接收人是指继任的使用单位第一负责人。
第五条 使用单位第一负责人进行交接时,由物资设备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交接,其监交职责是:
一、监督交接过程是否完整。
二、记录交接中的问题。
三、交接过程完成时,交接当事人须在物资设备明细表上签字。
四、二级单位负责人交接时,其物资设备管理员必须在场。
第六条 物资设备管理员离任移交程序:
一、对照物资设备明细表、进行实物逐一交接。
二、交出人应说明实物的完好情况。
三、清点物资设备卡片、报废单、调拨单。
四、在物资设备明细表封面用钢笔签字,并注明“经核对,帐、物、卡相符,从×年×月×日起,××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职权和责任由×××(交出人)转移至×××(接收人)”字样。
五、交接所有物资设备管理文件。
六、向接收人详细介绍物资设备管理情况。
第七条 物资设备管理员进行交接时,由物资设备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交接,其监交职责同本规定第五条一至三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